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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世界上,中美两国是律师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,到2005年止,美国有35万执业律师(另有5万不进行律师执业的律师),我国有11.8万执业律师,美中两国分别居于世界第一和第二。与我国20年律师考试的经历相比,具有200多年历史和庞大律师队伍的美国经验,当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。 通过对美国这一“律师大国”的经验的考察,我认为我国大幅度提高司法的通过率,改革的具体制度,已经刻不容缓。 美国的律师通过率整体较高,各州的通过率大致相差不大,我以科罗拉多州近年的通过率为例加以说明。科罗拉多法律由州最高法院组织,每年举行两次,一次的通过率在75%左右。符合条件的法学院毕业生通过这个是不难的。我国的,2002年全国平均通过率为6.68%,2005年稍有提高为14.39%。整体上通过率低得惊人。 律师的大量存在对社会有非常积极的作用,所以在改革问题上,首先应当增加的通过比例,增加社会总体的律师数量,这样做的好处是非常明显的:首先,一个国家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很多,可以形成律师职业间更加激烈的竞争;其次,这样有利于选拔合格的法官、检察官。得高分的人不一定有良好的道德,制度设计应当让法官、检察官的选拔有很大的选择余地;第三,一个数量更大的律师群体的存在有利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,进而对于整个中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推动具有重要的意义。 当然提高的通过率是以方式的合理为前提的,否则只会导致司法职业队伍的整体质量的下降,从目前情况来看,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: 首先,应当限制参加的人员资格。在美国,如果要参加律师资格和当律师,必须是法学院的毕业生,而法学院毕业生全部为本科后教育。在我国,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,无论其所学的专业是什么,都可以参加。目前,我国共有423所高校有法律院系,在校法科学生36万多人,占所有高校在校生人数的5%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规定只有取得法律文凭的人才能具有参加的资格,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。司法是一个非常灵活、变化无穷的活动,“法有限而情无穷”,靠背书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人,难有很好的法律素养。 第二,应当改变全国统一划线的做法,对各地区采用不同的分数线。在美国,由各州最高法院组织法律。通过的人只能在本地执业;各州通过考核承认其他州的律师资格。我国的是由司法部统一组织,全国统一划线确定合格标准,“全国统一”的这种做法导致了对地区差异的忽略。 我国通过的人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和高等院校。据报道,在全国两个县城没有一名通过的律师,而青海省去年也只有5个法院工作人员通过。云南某些地区通过的律师成了“稀缺资源”。云南有23个民族只有语言,没有文字;有两个自治州自从有律师资格以来,就没有一个考生通过;有12个县拥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不足两人。全国很多地方出现了法官、检察官多数不合格的情况。 我认为的作用是选拔,所谓择优是相对的,就是说,各地在现实中需要多少人,通过后确定的人数应当能够满足这个需要。对于西藏、青海、甘肃等地通过率极低的情况,应当通过分地区划线的做法来改变。因此,在维持全国统一这一符合中国国情做法的同时,在通过标准上分地区进行划线,只要这些人只被允许在本地执业,就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;也是解决目前出现的法官、检察官在一些地区缺乏的问题的可行办法。 第三是改革的试题内容。从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情况来看,法律由三部分组成,一为客观题内容(MBE),一为科州组织的法律写作(CEE),一为各州统一的法律实务(MPT),总分为400分。“主观题”和开卷占了主要的比重。我国是典型的“应试”型,以2005年为例,方式是书面、闭卷、一次,采用的题型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两大类,其中客观题包括单项试卷中,前三张试卷均采用客观题,占总分的75%,最后一张试卷采用主观题,占总分的25%。总的来说统一还是以客观题为主的、应试型的。我认为应当将主观题的内容至少增加到50%左右,对主观题进行可以参考法规的开卷。 应当反映司法工作应当具备的能力,在我国每年的试题中,出现要求熟记几千个数字等死记硬背的内容,是一种十分荒唐的出题方式。可以说,是目前可以与高考相提并论的最公正的,但是同时也是比较不科学的,这种以偏题、怪题作为拉出差距的手段,千军万马过独木桥,录取率很低;而出题的方式又使受过正常法学教育的人反而难以通过,违背了应当选拔具有法律素养的人的初衷,有必要及时进行调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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